萬象 街頭巷尾,身邊的事
  南都訊 記者王去愚 實習生邱慧君 行人撞上擋車柱,導致小腸挫傷,誰該為此擔責?11月9日中午,市民郭先生路過天河北路時有此不幸遭遇。法律專家認為,行人有過錯,但市政部門提供公共產品,不能危及公眾安全,因此不能免責。截至昨晚記者發稿時,天河區有關方面就此仍無回應。
  9日中午11時50分,郭先生帶著兒子路過天河北路,到一家婦幼產品商店門前。當時該店正在門前舉辦的展銷活動吸引了郭先生,他扭頭左望時仍闊步前行,直到撞上擋車柱。
  郭先生當時走的是靠近公路一側的人行道。該人行道寬480cm,其中部豎起兩根擋車柱,高87cm、直徑9.5cm,紅白相間,金屬質地。郭先生腹部撞上擋車柱,劇痛讓他沒走幾步就蹲下身,繼而挪到花壇邊坐下。“我滿頭大汗,一隻手捂住腰部,另一隻手去攔車,沒有一輛車子願意停下。”郭先生聯繫上120後,過來一輛出租車,就近前往白雲區人民醫院。
  在醫院做穿刺檢查,發現郭先生腹腔有液體,醫生確診其小腸挫傷。“一般人遇到這事,都會自認倒霉,但我們應該看見事故背後的問題。有關部門在市政道路上設置柱子,動機是好的,結果卻給行人製造了危險。”郭先生認為,本次事故中自己有過失,這過失只能減輕有關部門的責任,而不能免除對方的責任。
  全國政協委員、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、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征夫認為,擋車柱設置在人行道中間,沒有警告標誌或提示,超出了行人的合理預期,給行人人身安全造成損害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89條、91條,市政部門應該為此擔責。“本案中郭先生也有過錯,可適當減輕市政部門的責任。”  (原標題:路中立柱擋車 行人不幸傷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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